政策依据:
《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沪府发[2006]1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细则要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