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市各类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本市企事业单位投资于转化项目以及投资转化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专项扶持。
办事依据: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4]52号)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沪财企[2006]6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修订稿)的通知》(沪科[2006]第095号)
细则要点:
1、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
2、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3、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申报条件:
1、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
2、本市注册的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
3、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
申请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材料:
1、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后二个月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转化项目财政扶持。
2、申请企业应填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核定表》,并将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技术成果转化转让合同送主管税务部门。
3、审核程序:主管税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复审。
4、信息反馈:主管税务部门将核定结果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