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要:
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内资企业中,经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的一定期限内,由财政专项资金对其专项研发给予支持。
办事依据: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2004]52号)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沪财企[1998]272号)
细则要点:
贷款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标准按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予以贴息,贴息比率:(1)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给予贴息50%;(2)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给予贴息40%;(3)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给予贴息30%;(4)经认定的项目总评分小于80分以下不给予贴息。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申报条件:
1、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内资企业;
2、所贷款项发生在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以后,三年之内;
3、贷款还清,利息缴清。